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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

2018/12/10来源:遵义日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

  《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即将施行

  日前记者从遵义市水务局获悉,近日,遵义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近期修改完善后印发施行。

  据了解,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对加强防治城镇水污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具体举措。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全市城镇(包括城市、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镇<乡>)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建设、常态化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灾害。

  《管理办法》指出,县级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负总责,应当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检修、更换设备或者变更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于停运或者部分停运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明确,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与城镇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同步实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还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支持城镇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遵义市政府要求,要按照“建好、用好、管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做到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步投运,全力确保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即能投用,投用即能高效。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污水管网接入率,确保实现区域内污水收集全覆盖。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督促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对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及其构筑物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和修复管网中出现漏、坏、堵、溢等异常问题,确保设施安全运行。(遵义日报 记者李培松)

作者:李培松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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