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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规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2018/06/06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汤成伟)6月4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该规定适用于省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以及更改名称。

  规定指出,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本着尊重历史、保护优先、科学划定的原则来开展,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区范围。

  除扩大保护范围外,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其它类型的保护地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规定指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国家及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确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此外,主要保护对象属于国际或国内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或者属于国家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国际或国内唯一或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重要对比意义;保护对象发挥着极其重大的生态服务功能,一旦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区域生态安全造成影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等情况之一,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而确因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完成法定行政审批,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自然保护区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调整。

  规定强调,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者功能区的;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上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该自然保护区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作者:汤成伟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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