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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与治理中需处理好八种关系

2018/04/03来源:贵州日报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物质发展,也需要文化建设,还与政治制度建设紧密联系,需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笔者认为在生态保护与治理中需要我们处理好如下关系。

  多种文明协调发展的关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共同构成一个社会的文明系统。物质文明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精神文明是人类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政治文明是人的物质权益与精神权益的基本保障;生态文明是影响人类生存的自然基础。四个文明要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必须处理好其间的关系。

  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首先,我们不能脱离实际,孤立、静止地看待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其次,我们要探索新的发展道路,通过解决生态保护问题来减轻生态资源的压力,把环境保护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着力点,谋求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满足后代人的需要。

  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生态保护与治理中,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难以做到所有的地区都能身体力行。当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要坚持以整体利益为重,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必要时以牺牲局部利益来换取整体利益。

  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生态文明观,着眼于后代人和可持续发展;其次,要技术创新,提高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再次,要加快发展,改善民生,提高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群众的收入;最后,要提高教育水平,加强生态文化建设。

  责任与权利的关系。要保持生态保护的责任与权利的统一,不能只提权利而不见责任,特别是在现阶段,生态保护的责任暂且尚未尽力得以履行时,不能只注重权利的行使,而忽略责任义务的履行。

  政府的主导性与群体自觉性的关系。政府主导离不开群体的自觉,群体的自觉也离不开政府的主导,要实现政府主导与群众自觉相结合,充分协调发挥政府和其他群体的力量,共同完成生态保护与治理。

  环境治理与量力而行的关系。在发展的过程中,考虑所处的实际状况,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多大力量办多大事,尽量多办事,否则会降低环境治理的效果。生态保护与治理有自己的客观规律,要有科学指导,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努力走出环境治理符合当地实际的道路。

  法律规范与教育引导的关系。生态保护不仅要有制度上的规范,还要有非制度上的教育引导。只有法律规范,能有效地约束和制止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现象;只有非制度上的教育引导,人们才能积极地参与生态保护。两者是互相促进的关系,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有利于文化的创新,有利于引导群众参与生态保护。(娄胜霞 作者单位:遵义师范学院)

作者:娄胜霞编辑:刘竹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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