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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

2018/03/27来源:贵阳网-贵阳日报

  4月1日起,《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地税局和省环保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总则、核定方法、核定程序、征收管理和附则组成。其中,核定程序包括首次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和调整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首次申请核定时,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核实情况,确定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结果,并进行公示。

  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法采用实际监测且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禽畜养殖业、医院、第三产业和小型企业等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关于核定计算方法,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保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部分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在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管理办法》中《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规定的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例如,某医院床位280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当量值为0.14床,计算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当量数等于280÷0.14=2000,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0×2.8元=5600元。(来源:贵阳网-贵阳日报)

作者:编辑:刘竹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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