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作用为生态治理撑腰

2017-10-12 12:30  来源:贵州日报

  工作案例

  日前,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办结了一起由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此类型案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全国法院办结的首例案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落户贵州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6年12月,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方案要求,试点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将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并确定清镇市、仁怀市、播州区、福泉市、普安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法庭专属管辖贵州境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法院也将根据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新做法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主体。赔偿权利人限制在省人民政府,在实践中碰到了难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期间,省政府指定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省有关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并符合试点方案启动条件时,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依法行使权利,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登记确认、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等相关事宜,切实维护赔偿权利人权益。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破解权利人主体资格受限这一突出问题,为贵州今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面推开提供了思路。

  在生态治理上构建贵州法治化解决模式

  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州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督察,8月1日,督察组向贵州反馈了督察意见。8月4日,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问题清单及整改责任分工方案。

  借本次整改契机,可以将整改的过程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既体现了依法整改,解决了环境问题,又推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还可将整改工作与公益诉讼试点相结合,既促进依法治省,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相关环境问题,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通过将部分环境问题的整改导入司法程序,以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例如将案件受理、调解结果、庭审过程、裁判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以点带面,将贵州的依法整改模式展示给广大人民群众。(作者 何欣  来源 贵州日报 )

作者:何欣  编辑:刘竹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