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二

2017-09-25 10:15  来源:贵州日报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二:加大对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记者:《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廉政文化理论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充分贯彻了《条例》第7条规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其中,第三章共10个条文(第29条至第38条)。第29条至第33条规定了对公民个人和单位文明行为具体的鼓励措施,第34条至第38条规定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的职责和要求。

  在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我省“五大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因此,《条例》第34条至第38条将相关经验、措施予以固化和推广。

  记者:在文明行为的表彰奖励方面,《条例》做出了哪些规定?

  李运才: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制定、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该办法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

  因此,为了减少表彰鼓励文明行为的审批环节、实现简政放权,《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记者:《条例》对于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活动等文明行为的鼓励,有哪些规定?

  李运才: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活动等文明行为的鼓励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第30条至第33条规定了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活动、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等文明行为具体的鼓励措施。

  例如,《条例》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这些规定为实施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活动、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等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作者 王雨 来源 贵州日报)

作者:王雨 编辑:刘竹寒